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考試院秘書長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C 考選部政務次長
- D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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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國籍法》限制歸化者擔任特定公職,其背後的法律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主權行使」與「忠誠度」。若將職位分為「政治決策中心」與「專業學術研究中心」,哪一種類型的職位比較不具備強烈的政治統治色彩,因而較不需要限制歸化者的任職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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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是《國籍法》第 10 條關於歸化者擔任公職限制的規定,你能從眾多高階職位中挑出不受限的選項,顯示你對法律保留與職務性質的區分相當敏銳。
國籍法下的職務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特定的重要公職;依同條第 2 項,該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些職位通常涉及國家安全、主權行使或憲法位階的決策權。選項 (C) 考選部政務次長依第 1 項第 5 款受限;(A) 考試院秘書長及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如受限,則應視其是否屬第 1 項第 4 款特任、特派人員或第 8 款所定職務而定,並非法律逐一明文列舉禁止擔任。這些職務可能涉及國家考試、公務員銓敘與培訓等關鍵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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