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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國籍法有關歸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之許可,應經總統核准
  • B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C 未成年之外國人,其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滿 5 年者,始得申請歸化
  • D 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外交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家庭團聚權」並簡化行政作業,當一位主要照顧者成功獲得國籍時,對於那些尚未成年且未婚、在法律上仍須依附父母的子女,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配套措施來處理他們的身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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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B)!這代表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歸化效力的「隨同歸化」原則有相當清楚的認知。根據**《國籍法》第 7 條**規定,歸化人的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申請歸化,這項設計是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完整性與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關鍵條文解析與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居留年限核准機關。在選項(A)中,對於有殊勳的外國人,其歸化是由行政院核准而非總統。而在選項(C)的陷阱裡,若是身為國民的養子女,其申請歸化的合法居留年限會縮短,僅需滿 3 年而非一般的 5 年。最後,選項(D)則是實務常見的誤區,歸化屬於對內行政事務,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而非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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