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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B 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
  • C 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D 僱用之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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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類契約必須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這是否代表法律一定會強制規定所有人的期限都必須一模一樣(例如都是 3 年)?另外,這種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的特殊管理法律,與一般規範外籍移工的《就業服務法》,在年限設計上是否可能存在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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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時限差異,代表你對《兩岸關係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僱用期限的法律明文規定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受僱期間,明確規範「不得逾一年」。選項 (B) 提到的「3 年」可能是與《就業服務法》中一般外籍移工的許可期限產生混淆,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區別。此外,該條文亦明定受僱者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與工作,且勞動契約必須以「定期契約」為之,這些細節你都判斷得相當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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