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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擔任公職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B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
  • C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組織政黨
  • D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大學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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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看到針對特定身分族群設置「設籍年限」的限制時,通常是為了在「人民權利」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請你試著思考:在不同性質的社會參與中(例如:單純的學術研究、組織政治團體、接觸核心國防機密),哪一種活動對國安的直接衝擊最小?而哪一種職務因為涉及國家生存命脈,最需要長時間的忠誠觀察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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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10年」與「20年」的設籍門檻差異,代表你對《兩岸條例》關於身分權利的限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相當細節且關鍵的考點。

兩岸人民權利行使之門檻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設有戶籍後,若要擔任公職候選人、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必須在臺設籍滿 10 年。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是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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