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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之活動?
  • A 團聚
  • B 居留
  • C 商務
  • D 定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團聚」、「居留」、「商務」與「定居」這四種活動中,哪一種活動的性質最偏向「短期往來」,而其他三者則更傾向於「長期生活或身份改變」?通常法律對於哪種情況會有更嚴謹的生物特徵核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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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條文中的例外項目,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中關於身份管理的要求非常有概念。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政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時,何種情形需要採取最高規格的「身份核對」措施。

身份查驗的法律門檻

根據《兩岸條例》第 10-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團聚(reunion)、**居留(residence)定居(permanent residence)**時,才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其背後的立法邏輯是:這三類活動涉及較長期的居留或身份轉換,對我國社會安定與人口管理影響較大,因此需要更嚴格的物理辨識(指紋)與實體面談。相比之下,(C) 商務活動通常屬於短期性質,其審核程序側重於邀請單位的真實性與計畫內容,並未將面談與指紋列為全面性的法規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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