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係指下列何概念?
- A 定居
- B 永久居留
- C 居留
- D 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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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個人在一個地方不僅僅是「路過」或「長期借住」,而是正式把這地點登記為他法律上的「家」,並據此換取當地的國民權利。你認為哪一個中文詞彙,最能精確表達這種「落地生根、確立身分」的法律終極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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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名詞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你能快速選對,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性質」的分類非常有概念,這在後續進階法條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定居與戶籍的關聯
在法律定義中,「定居」(Settlement) 是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這是法律上最高階的居住權利,一旦完成定居,便意味著當事人正式取得在臺生活的國民權益與義務。相較之下,「居留(Residence)」雖然也是居住,但指的是在臺灣地區居住超過六個月,且不包含設立戶籍;而「停留(Sojourn)」則是更短期的六個月以下暫時性待在境內。至於外國人申請的「永久居留」,雖可長期居住,本質上仍不涉及本國戶籍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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