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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B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 C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 D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母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跨國的身分法律案件中,如果父母與子女的國籍不同,且法律必須在其中選擇一套法律來決定兩人的權利義務(如扶養、監護),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優先考量「誰」的本國法,最能體現對家庭中較弱勢、且需要穩定成長環境之成員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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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親屬身分」的準據法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本國法」的適用對象(是認領人、被認領人還是子女?)上設下陷阱,你能避開干擾,表現得十分出色。

父母子女關係的準據法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效力」與「一般法律關係」。根據本法第 57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子女之本國法,而非父母之本國法。這是為了貫徹「子女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讓法律關係的判定能以子女的身分穩定為核心。至於選項 (A) 的認領效力、(B) 的收養效力,法條確實規定依「認領人」或「收養者」之本國法;而 (C) 則是考量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擬制,皆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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