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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 A 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 B 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 C 謊報護照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 D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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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護照」的使用生命週期中,是「不小心把護照借給別人(非法扣留/使用)」的危害比較大,還是「從頭到尾都偽造身分去騙取國家發給護照(冒名申請)」的行為,更嚴重地破壞了護照作為國際身分證明的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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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掌握《護照條例》中細微的罰則差異,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複習相當紮實,這在移民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優勢。

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之刑事責任

本題的法律依據為**《護照條例》第 30 條第 4 款**。針對「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之行為,法律明確規定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在學習時,我們要特別留意這與第 29 條(偽造變造護照)或第 32 條(非法扣留他人護照)的刑度區間有所不同,尤其是本條項並無設定「刑度下限」,這是在法條比較時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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