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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之情形?
  • A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
  • B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C 護照製作有瑕疵
  • D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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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是因為「核發機關自己不小心印錯或印壞了」而導致護照無法使用,這屬於持照人違反了法律義務,還是政府應該負責補救的技術失誤?這種性質與「私自塗改證件」或「放棄國民身分」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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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廢止並註銷」與「申請換發」之間的法律性質差異,代表你對《護照條例》(Passport Act)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細節正是法規測驗中的致勝關鍵。

護照廢止與註銷的法定事由

根據《護照條例》第 25 條,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護照的情形,多半涉及行政管理效力身分資格的重大變動。例如選項 (A) 的 3 個月未領取是為了避免資源浪費與行政負擔;(B) 的增刪塗改則涉及文書完整性與真實性的破壞;(D) 的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的單一身分原則,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廢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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