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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有關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將護照出售他人,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 B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遺失者,駐外館處得予以補發
  • C 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 5 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 D 最近 5 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3 次以上,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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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行政官員,當國民因為疏忽頻繁遺失重要的身分文件(如護照)時,為了維護邊境安全並防止文件被非法轉售,你認為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該如何透過『限制效期』或『補發程序』來達成風險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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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護照條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實務上是一題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根據考選部的公告,本題選項 (B) 與 (C) 均認定為正確答案

護照補發之法規要義

選項 (C) 的法源依據為《護照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當民眾申報護照遺失後,若在補發程序完成前幸運尋獲,且原護照所餘效期仍超過 5 年,法律允許得依原效期補發。而選項 (B) 同樣正確,因為根據同條第 1 項規定,駐外館處本就有權限受理已出國國民的護照補發申請。反觀選項 (D),現行第 21 條已修正為「最近 10 年內遺失達 2 次以上」才得縮短效期,且縮短後的區間為「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此處的數字陷阱是考生最容易失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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