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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間,處於下列何種關係?
  • A 行政協助
  • B 行政委任
  • C 行政委辦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需要處理特定事務,卻因為身分不便或其他考量,決定將一部分的「公權力」交給一個「非政府組織的民間法人」來執行時,在行政程序法上,這種「政府對民間」的權限交辦關係,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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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這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的「權限移轉」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的法律定位。雖然海基會處理的是具備高度公權力性質的兩岸事務,但其組織性質屬於「民間團體(私法人)」。

行政委託的法理與應用

當行政機關(如陸委會)將涉及行使公權力的權限,交由「不具管轄權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時,在法律上稱之為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這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有明確規定,即陸委會得委託第1項機構或符合第2項要件之民間團體處理相關事務。這與行政委任(移轉給下級機關)或行政委辦(移轉給地方自治團體)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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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的判斷
💡 機關將權限移轉給民間團體或個人,使其具有行政處分權。
比較維度 行政委任 (APA §15) VS 行政委託 (APA §16)
對象 下級機關或隸屬機關 — 民間團體或個人
被告地位 原委任機關或受任機關 — 受託人(視同機關)
典型範例 經濟部委任商業司 — 陸委會委託海基會
💬區分的關鍵在於「受託對象」的身分是機關還是私法人/個人。
🧠 記憶技巧:委任下級、委辦地方、委託私人、協助平級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混淆。後者(如拖吊公司)不具備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僅受機關指揮。
管轄法定原則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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