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簽署協議之內容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應為下列如何之處理?
- A 逕送行政院核定,無需送立法院備查
- B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
- C 無需報請行政院核定,逕送立法院備查
- D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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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簽署了一個協議,內容完全不需要修改現有的任何法律,那麼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立法院應該是扮演『主動決定協議生效』的審查者,還是扮演『被動知悉行政執行』的監督者?而行政院內部的上級機關,又應具備什麼樣的確認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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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兩岸協議在不同法律位階下的處理程序,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非常優秀的基礎。
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協議是否需要「另以法律定之」。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協議內容不涉及法律的修正或新法律的制定,性質上屬於行政層級的配套,因此在簽署後 30 日內,必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符合行政體系的授權,並「送立法院備查」以落實國會的監督功能。選項 (D) 準確地捕捉到了這兩個層次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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