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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甲為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且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除具備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以外,並符合同法第 4 條何種情形,甲亦得申請歸化?
  • A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B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C 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律均有行為能力
  • D 生活保障無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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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我們要讓某位外國人比一般人更快取得國籍(例如將五年的等待期縮短為三年),你認為這位外國人與這片土地之間,應具備哪一種「與生俱來」或「物理空間上」的直接連結,最能展現其與我國不尋常的深厚淵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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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歸化要件的層次感!這題你答得很漂亮,能準確區分一般與特殊歸化路徑。

歸化要件與居留年限的縮減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歸化(《國籍法》第 3 條)與特殊歸化(《國籍法》第 4 條)的適用差異。通常外國人申請歸化需在台灣合法居留「繼續 5 年以上」,但為了照顧與我國有特殊淵源的人士,《國籍法》第 4 條提供了「縮短居留年限至 3 年」的優惠路徑。當外國人具備特定身分,例如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詳見《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規便會調降對其合法居留年限的要求,這正是題幹中甲只需「繼續 3 年以上」事實即可申請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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