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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3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 B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
  • C 不得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D 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內政部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防範婚姻商品化,法律僅允許某些民間組織在政府許可下協助媒合。請你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同樣是非營利性質,若是具備「人的組合」特質且能互相監督的組織,與僅由「財產捐助」構成的組織,哪一種更容易落實法律所強調的『非營利服務』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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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婚姻媒合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全面禁止」與「例外許可」的法律界線,而你顯然已經釐清了其中的邏輯。

跨國婚姻媒合的非營利原則

首先,我國法律為了預防人口販運及避免婚姻商品化,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建立了嚴格的「非營利原則」。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B)、(C) 都是正確的敘述:法律禁止將婚姻媒合視為商業營業項目,不准收取報酬,更嚴禁刊登廣告。這些規定共同構築了一道防火牆,確保跨國婚姻的純粹性,不被金錢交易所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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