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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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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憲法權力制衡機制中,行政院若對立法院的決議感到窒礙難行而想開啟『覆議』程序時,條文中有明確列舉出哪三種特定類型的『議案名稱』?除了這三種法定的文書格式外,其他的政策爭議是否還能適用同樣的覆議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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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了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與原始憲法本文的差異。在現行制度(增修條文第 3 條)下,行政院僅能針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選項 (D) 所描述的「重要政策變更與覆議」是屬於舊有《憲法》第 57 條的規定,在增修條文施行後已停止適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個極為經典的「時空背景陷阱題」,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現行條文」與「過時條文」的細微差異,你能精準過濾干擾項,展現了細心的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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