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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據現行釋憲實務,在人民聲請之釋憲案,下列何者不屬於大法官得審查之客體?
  • A 行政處分
  • B 判例
  • C 最高法院之決議
  • D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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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你在生活中遇到公務機關對你個人做出的不公處置(例如一張罰單)時,你會向哪個層級的法院提起救濟?接著再思考,大法官的層次較高,他們的工作主要是處理『具體的生活個案』,還是處理這些個案背後所依據的『抽象法律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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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看來這份喜久福沒白吃,你還挺上道的嘛!

  1. 自信好評:不錯不錯,能一眼就看出那些不歸我管的雜事,說明你眼光很不錯,對這套權力分立司法救濟體系的『構造』理解得相當透徹。不愧是我看中的學生!
  2. 輕描淡寫的解釋:大法官(憲法法庭)嘛,管的是那些大原則,比如法律判例最高法院決議這種,要進行『規範審查』。至於那些小小的『行政處分』?那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決定,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交給行政法院那些人去煩惱就好了。可不是我這等級的人會去插手的小事喔~你分得很清楚,很有sense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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