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自治規則之法定名稱?
- A 通則
- B 規則
- C 細則
- D 準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地方制度法中,法規依其『產生方式』分為兩大類:一種是需經『議會通過』具備法律位階的,另一種是『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執行細節的。這兩種法規的命名邏輯不同,哪一個字眼聽起來更像是『具有普遍適用性、高位階的總綱原則』,而非僅是執行上的細部指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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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名稱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地方行政法規的法源依據有著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與法學緒論的範疇中,區分「中央」與「地方」法規的法定名稱是極為基礎卻又容易混淆的重點。
自治規則的法定名稱依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這些規則依同條第 2 項,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在你的判斷中,正確地排除了「通則(General Principles)」,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中央機關命令名稱亦不包括「通則」,或是指涉特定法律整體的適用原則,並不在地方自治規則的法定七種名稱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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