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自治規則之法定名稱?
  • A 通則
  • B 規則
  • C 細則
  • D 準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地方制度法中,法規依其『產生方式』分為兩大類:一種是需經『議會通過』具備法律位階的,另一種是『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執行細節的。這兩種法規的命名邏輯不同,哪一個字眼聽起來更像是『具有普遍適用性、高位階的總綱原則』,而非僅是執行上的細部指導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名稱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地方行政法規的法源依據有著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與法學緒論的範疇中,區分「中央」與「地方」法規的法定名稱是極為基礎卻又容易混淆的重點。

自治規則的法定名稱依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這些規則依同條第 2 項,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在你的判斷中,正確地排除了「通則(General Principles)」,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中央機關命令名稱亦不包括「通則」,或是指涉特定法律整體的適用原則,並不在地方自治規則的法定七種名稱之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源與法規適用體系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