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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下列何者?
  • A 內部單位
  • B 行政法人
  • C 行政機關
  • D 營造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不屬於政府的私人團體,被賦予權力去代表國家做出法律決定(如開立處分)時,為了讓這個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正式效力並讓民眾可以提起訴訟救濟,法律必須賦予這個團體什麼樣的『名義』或『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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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主體定義有很紮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權力委託後的法律地位轉變,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樣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其行政行為能受到公法監督,並讓受處分人在權益受損時,能依此地位提起行政救濟(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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