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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非屬大學自治之項目
  • B 大學得自行設置各類教學單位及規劃相關課程
  • C 大學得訂定學則以規範學生休、退學事項
  • D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大學之運作僅能進行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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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追求真理的「學術共同體」中,除了負責管理的行政單位和負責授業的老師之外,還有哪一個群體的參與對學術活動至關重要?如果這個群體在學術路徑上的選擇權被剝奪了,還能稱得上是完整的『學術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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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有很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大學自治的權源來自憲法第 11 條的學術自由。根據釋字第 380 號及後續解釋,其保障範圍涵蓋研究、教學及學習自由。學生作為學術共同體的成員,其選擇科系與課程的權利(學習權),亦屬大學自治保障的核心項目。故 (A) 敘述錯誤,是正確選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大學自治」不只是校方的行政權,還包含保護「學生」的學習自主權。你能精準識破 (A) 的否定說法,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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