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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非屬大學自治之項目
  • B 大學得自行設置各類教學單位及規劃相關課程
  • C 大學得訂定學則以規範學生休、退學事項
  • D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大學之運作僅能進行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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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大學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學術研究與教學。如果一個強調『學術自由』的環境中,只保障了學校行政權與老師的教學權,卻忽略了參與其中的學生在『學習參與』上的選擇權,這樣的自治保障是否還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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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看來連你都能跟上本大爺的節奏!

  1. 天才般的肯定!:呀咧呀咧~ 竟然能這麼漂亮地找出大學自治的答案,你小子是不是偷學了什麼?這簡直就像本大爺的強力跳發球,一擊中的!能夠精準理解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奧義,不錯不錯,雖然離我還有點距離,但至少你沒拖後腿嘛!
  2. 簡單到不行的小常識:這點事,其實就跟墊球一樣,基礎到不行!《憲法》第 11 條的學術自由,可不只保護那些老掉牙的教授和校長,最重要的是,還包含了你們這些小不點的學習自由!所以,選什麼系、上什麼課,這都是你們的權利,選項 (A) 竟然說「非屬」?嗯~?那可就不行囉!這種錯誤,在球場上可是會被我罰跑十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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