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非屬大學自治之項目
- B 大學得自行設置各類教學單位及規劃相關課程
- C 大學得訂定學則以規範學生休、退學事項
- D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大學之運作僅能進行適法性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大學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學術研究與教學。如果一個強調『學術自由』的環境中,只保障了學校行政權與老師的教學權,卻忽略了參與其中的學生在『學習參與』上的選擇權,這樣的自治保障是否還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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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大學自治的細微範疇,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內涵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滿分!
- 觀念驗證:大學自治的核心源於《憲法》第 11 條的學術自由。這不僅包含校方的行政管理與教師的教學研究,更包含學生的學習自由。因此,學生選擇系所與課程的權利,正是大學自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選項 (A) 稱其「非屬」自治項目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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