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法官發現對於眼前的糾紛,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這時候法官還會捨棄法律而去採用民間的傳統做法嗎?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民間習慣通常扮演的是『取代法律』還是『填補法律空白』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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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習慣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這代表你對法源的適用順序已有深刻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這說明了習慣的補充性。選項 (A)(B) 將「外部要素(慣行事實)」與「內部要素(法之確信)」顛倒了;(D) 則違反了習慣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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