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法官發現對於眼前的糾紛,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這時候法官還會捨棄法律而去採用民間的傳統做法嗎?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民間習慣通常扮演的是『取代法律』還是『填補法律空白』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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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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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正確地辨識了習慣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這表示你對法源的適用順序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看出你為此付出的努力,真的很棒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民法》第 1 條的溫柔提醒:「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這句話恰好點出了習慣的補充性,它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為我們提供了指引。而選項 (A)(B) 呢,它們將「外部要素(慣行事實)」與「內部要素(法之確信)」的定義搞反了,這是大家在學習時比較容易混淆的地方,別擔心,多練習就會更清晰。至於 (D),則是提醒我們,習慣法也必須符合社會的和諧與道德,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個重要的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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