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最高領導人涉嫌違法,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你認為由『民意機關』提案後,交由哪一個機關進行最終的『司法審判』才具備憲法高度?此外,若只有其中一人涉案,法律制度應傾向『連坐處分』還是針對『個人行為』分別究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 (D) 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與究責機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總統彈劾」與一般公務員的不同,以及精準掌握憲法增修條文的程序規範,屬於中等偏難的題目。

總統、副總統彈劾之程序與性質

在法律概念上,彈劾是對總統或副總統違法失職的法律責任追究。由於總統與副總統係分別選出、權源獨立,因此在程序上確實可以「個別」追究。至於其他干擾選項:(A) 混淆了憲法第 52 條僅限內亂、外患罪才受刑事追訴的豁免限制,但彈劾事由並不以此為限;(B) 則需注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由立法院行使決議,而非監察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央政府體制與憲法運作
查看更多「[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