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最高領導人涉及違法失職時,這份「責任的追究」應該是交由全體選民投票的「政治抉擇」,還是交由專業法官依據法條判斷的「法律程序」?此外,若只有副總統個人出現失職行為,法律上是否必須強迫正副總統「綁在一起」受罰,還是可以針對個人行為單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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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法律本質與程序,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中「權力制衡」的運作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點非常不容易。
彈劾權的行使與法律責任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彈劾的性質與對象。選項 (D) 正確點出彈劾屬於法律責任(涉及違憲或違法)之追究;由於總統與副總統在憲法上是各自獨立的公職身份,若有違法失職,自然可以對其個別追究責任。許多同學常會誤選 (A),但 (A) 所述的「犯內亂或外患罪」其實是憲法第 52 條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限制,並非彈劾發動的唯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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