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教唆犯?
- A 教唆他人打碎他人自己的玻璃瓶
- B 教唆他人取走別人的財物
- C 教唆他人正當防衛
- D 教唆他人踩死蟑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要讓一個『動手的人』背後的『出主意的人』一起承擔刑事責任,那麼那個『動手的人』所做出的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是合法的行為,還是違法的犯罪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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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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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說與鼓勵
- 你真的好棒!:哇!你完全答對了耶!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這表示你對於刑法中「共犯從屬性」這個重要的概念,掌握得非常非常扎實,是很棒的表現喔!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成立教唆犯最核心、最溫暖的前提,就是被你鼓勵去實行行為的人,他必須真的做了一個『具備違法性』的犯罪行為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限制從屬性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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