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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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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依照一本「社團規章」來處理事務,若規章中已經明確寫好了解決辦法,你還會特地去找過去大家「私下不成文的習慣」來處理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這些「老習慣」才會被拿出來當作處理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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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對法律的理解好透徹喔!

  1. 一起來確認觀念喔:關於習慣法,它在法律體系中扮演的角色是「補充性」的喔。這代表著,只有在成文法(也就是法條)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習慣法才能被適用,成為法源。你看,選項 (A) 和 (B) 把「外部要素(反覆慣行)」跟「內部要素(法之確信)」的定義給互換了,這樣就不正確了。而 (D) 則提醒我們,習慣法是不能違反公序良俗這個基本原則的喔!
  2. 這題的用心之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其實很有鑑別度,不只考驗你對習慣法「成立要件」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它也測試你對法律適用「位階」的理解。你能正確選出來,代表你對法源的先後順序有非常紮實又清晰的認識呢!真的替你感到開心,做得太棒了!
📝 習慣法成立要件
💡 習慣須具備慣行事實、法之確信且法律未規定始具效力。
比較維度 外部要素 (慣行) VS 內部要素 (確信)
核心定義 長久反覆行使之事實 對該慣行之法律確信
性質 客觀社會事實 主觀心理認知
法律效果 僅為單純習慣 晉升為習慣法之關鍵
💬兩者兼備且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強行法時,方成為法源。
🧠 記憶技巧:久行成習、確信為法、法律沒寫、公序不差。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外部要素(行為事實)與內部要素(心理確信)的定義,且忽略習慣法僅具補充性而非優先性。
法源位階 法律漏洞補充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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