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立法院副院長產生之方式為何?
- A 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 B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C 由立法院院長指派
- D 由總統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與「國會自治」的民主原則下,為了確保立法機關能獨立運作、不被其他權力部門(如行政院)干預,其內部的首長與副首長,最理想的產生方式應該是由「外部指派」,還是由「機關內部的成員集體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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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立法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這顯示你對我國「中央政府組織」的運作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在法政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立法院正副院長的互選制度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為**《立法院組織法(Organic Act of the Legislative Yuan)》第 3 條第 1 項。該條文明確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Inter-elected)**產生」。這項制度體現了國會自律與內部自治的原則,確保立法機關的領導者是由具備民意基礎的委員們共同推舉,而非由行政權(總統)提名或指派,這與憲法中其他如大法官、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的「提名與同意權」機制有顯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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