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官員因違法而面臨處分,我們應該根據「民意好惡」還是「法律標準」來裁決?此外,如果副手表現良好而首長違法,法律程序上應該將兩人視為不可分割的共同體,還是應針對個人的行為獨立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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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最高首長彈劾制度的本質與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彈劾的性質與個別追究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在性質上屬於法律責任(憲法責任)的追究,程序上由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向司法院提出聲請,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進行審理。由於總統與副總統各有其職權與身分,且彈劾是針對個人的違憲或違法行為,因此理所當然可以對其個別追究,不必連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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