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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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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職人員因個人違法行為需面臨國家最高層級的制裁,你認為這種責任應該是「對事不對人」,還是針對該「行為人」獨立發起?此外,當行政體系中同時有兩位不同的領導者時,法律是否有必要規定他們必須「同進退」,還是可以針對個別的過失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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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掌握了這道題目!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總統的權力限制與法律責任有很紮實的理解。彈劾(impeachment)在本質上是對國家元首或副元首違法失職行為的法律追究,且具有高度的個體性,因此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為之。 在觀念驗證上,我們要注意選項 (A) 的陷阱,內亂或外患罪是涉及總統「刑事豁免權(Criminal Immunity)」的限制,而非彈劾的唯一事由。而在程序面上,依現行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提出後,是送交司法院(Judicial Yuan)審理。這裡有個重要的法制更新:自民國 111 年《憲法訴訟法》(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Act)施行後,已無「大法官會議」之稱,改由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作成判決,且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同意,方能宣告彈劾成立並解除職務。 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彈劾程序」的差異。你能在複雜的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責任性質,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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