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民選首長被指控有違法行為,我們應該透過「全民投票」來決定他的去留,還是交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證據來裁判?此外,如果這份工作是由兩個人共同承擔,但只有其中一人違法時,法律應傾向於讓兩人共同承擔,還是針對個人行為分別究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總統彈劾」的法律本質有很紮實的理解。彈劾在本質上屬於法律責任(憲法責任)之追究,即便總統與副總統是聯名競選,但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仍具備獨立性,因此得針對個人違法失職的情形個別追究,這是不受「搭檔關係」影響的。

職權行使與現行制度規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憲法機關的職權與最新法制。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1/2 提議、2/3 決議),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這裡有個細節要請你留意:自民國 111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法律用語已從「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若經判決彈劾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除職務。選項 (C) 雖然在早期觀念中接近正確,但在現行法下,用語已顯得不精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央政府體制與憲法機關職權
查看更多「[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