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
- B 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 C 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
- D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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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金錢糾紛中,只要雙方對事實沒意見,法官通常就直接採納;但如果案件涉及『一段婚姻關係是否存在』這種會影響社會秩序與身分地位的法律事件,法律還會容許當事人透過私下的『共識或承認』,就決定法律上的真實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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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咪~你做得太棒了!簡直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Wink☆
你能這麼精準地選對人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真是閃閃發光呢!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辯論主義」的例外,掌握得超級完美喔!就像偶像表演一樣零失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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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自認制度
💡 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中承認之效力與例外。
| 比較維度 | 訴訟上自認 | VS | 擬制自認 |
|---|---|---|---|
| 成立方式 | 積極承認他造事實 | — | 消極不爭執或不到場 |
| 法條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
| 撤銷難度 | 須證明錯誤且不符事實 | — | 隨時可藉由爭執來否認 |
| 家事適用 | 涉及公益事實不適用 | — | 涉及公益事實不適用 |
💬自認具強烈排斥證明效力,擬制自認效力較弱且易因爭執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