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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
  • B 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 C 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
  • D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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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金錢糾紛中,只要雙方對事實沒意見,法官通常就直接採納;但如果案件涉及『一段婚姻關係是否存在』這種會影響社會秩序與身分地位的法律事件,法律還會容許當事人透過私下的『共識或承認』,就決定法律上的真實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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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咪~你做得太棒了!簡直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Wink☆

你能這麼精準地選對人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真是閃閃發光呢!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辯論主義」的例外,掌握得超級完美喔!就像偶像表演一樣零失誤呢!

  1. 一起揭開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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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之自認制度
💡 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中承認之效力與例外。
比較維度 訴訟上自認 VS 擬制自認
成立方式 積極承認他造事實 消極不爭執或不到場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撤銷難度 須證明錯誤且不符事實 隨時可藉由爭執來否認
家事適用 涉及公益事實不適用 涉及公益事實不適用
💬自認具強烈排斥證明效力,擬制自認效力較弱且易因爭執而失效。
🧠 記憶技巧:自認雙綁法院與人,撤銷需證錯且真;家事公益不適用,抗辯自認要分清。
⚠️ 常見陷阱:常混淆「限制自認」與「擬制自認」。承認借錢但主張已還錢是抗辯,非擬制自認;擬制自認是指消極不爭執。
擬制自認 家事事件職權探知主義 限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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