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法規廢止之原因?
- A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C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D 雖因情勢變遷,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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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跟上時代,針對同一個管理目標重新制定了一套更完善、更現代的法律並正式公告實施。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民眾在遵守法律時感到混淆,原本那套過時的老規矩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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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之事由
💡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的四種法定廢止原因。
| 比較維度 | 法規修正 (中標法 §20) | VS | 法規廢止 (中標法 §21) |
|---|---|---|---|
| 核心目的 | 調整內容以適應現況 | — | 終止法規之效力 |
| 政策需要 | 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 | 非直接廢止原因 |
| 重複規定 | 調整條文結構 | — | 無分別存在必要時廢止 |
| 後續狀態 | 新舊法條並存或更迭 | — | 法規名稱從法制體系移除 |
💬修正係針對條文內容的量變(增減),廢止則是法規生命權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