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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法規廢止之原因?
  • A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C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D 雖因情勢變遷,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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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跟上時代,針對同一個管理目標重新制定了一套更完善、更現代的法律並正式公告實施。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民眾在遵守法律時感到混淆,原本那套過時的老規矩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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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生命週期的終止條件,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礎條文已有紮實的認識,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廢止之事由
💡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的四種法定廢止原因。
比較維度 法規修正 (中標法 §20) VS 法規廢止 (中標法 §21)
核心目的 調整內容以適應現況 終止法規之效力
政策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非直接廢止原因
重複規定 調整條文結構 無分別存在必要時廢止
後續狀態 新舊法條並存或更迭 法規名稱從法制體系移除
💬修正係針對條文內容的量變(增減),廢止則是法規生命權的終結。
🧠 記憶技巧:廢止四字訣:「新、併、多、完」(新法、裁併、多餘、執行完畢)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修正事由(第20條)」與「廢止事由(第21條)」混淆,特別是「政策需要」屬修正而非廢止。
法規修正之事由 法規廢止之程序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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