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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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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三:首先,必須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界定A與B、C、D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身分/授權/委託公務員);其次,檢驗甲交付金錢換取量身訂作標案之行為,是否該當違背職務行賄罪;最後,為本題最大重點「沒收新制」,須點出「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之原則,並運用「總額說」與「過苛調節條款」精確計算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區分不法成本與中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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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專家學者之委託公務員身分認定、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成立,以及沒收新制中「裁判時法」之適用與犯罪所得之計算(總額原則與過苛調節條款)。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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