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下列有關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資格,且該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係屬客觀條件之限制
- B 對於從事特定職業所需具備之知識、學位、體能條件,屬於客觀條件之限制
- C 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等之限制,係屬客觀條件之限制
- D 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者,屬於客觀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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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考取證照才能當廚師」,以及「只有特定族群才能當廚師」,這兩種限制對你來說,哪一種是你透過後天努力「絕對無法改變」的現狀?這種無法靠努力跨越的門檻,在法律邏輯中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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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工作權」保障層次的理解。你能精確辨識出客觀條件的定義,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精準,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649 號與藥師公會等解釋,職業限制分為三層次。所謂客觀條件,是指限制的內容並非個人努力(如:考試、訓練)所能達成,而是取決於外在因素。選項 (D) 正確描述了這種「非個人努力可達成」的本質。其餘 (A)(B) 為主觀條件,(C) 則屬於職業執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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