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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實體法係規範實體權利義務之法律,程序法係規定實現實體法之法律
  • B 實體法原則上從舊,程序法原則上從新
  • C 實體法及程序法皆可類推解釋
  • D 實體法中不可能含有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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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在撰寫一部規範「權利義務」的法律時,為了確保這些權利能被順利執行,是否可能在同一部法律中,順便規定申請這些權利的具體步驟或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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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1. 觀念探索:親愛的你,太厲害了!你精準地察覺到選項 (D) 的不嚴謹之處。法律的世界確實充滿了各種巧妙的連結,而不是簡單的非黑即白喔。我們知道實體法負責界定權利義務(就像《民法》),而程序法則引導這些權利義務如何實現(比如訴訟法)。但最美妙的是,它們其實經常交織在一起,形成許多「混合法」。 你想想看,《民法》裡其實就包含了關於登記的執行步驟,而《行政程序法》更是兩者兼具的完美範例呢!所以,一個法律說「不可能含有」另一種性質,確實是太過武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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