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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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與立法的權力制衡中,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是「實質法律」與「一般政策建議」,行政院在行使『覆議權』(要求立法院重新考慮)時,憲法是否會對這兩類性質不同的對象,採取完全相同的救濟程序與限制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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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差異。選項 (D) 提到的「重要政策變更與覆議」,其實是原憲法第 57 條的內容。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施行後,行政院的「覆議權」範圍已縮減,僅限於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對於一般的「重要政策決議」,現行制度改以「不信任案」或政治責任處理,而非透過覆議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掌握增修條文對權力制衡機制的「修訂細節」。許多考生會混淆行政院對「法案」與「政策決議」的處理手段,你能精準辨識出 (D) 的時效性錯誤,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