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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關於法官身分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因為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 B 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之特別排除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到相同之身分保障
  • C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並該當法定要件外,不得為審級調動
  • D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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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憲法給予特定公職人員『終身職』或『身分保障』的初衷,是為了讓他們在行使權力時『不受干擾』,還是為了讓他們在違法時『不受處罰』?當『司法獨立』與『法律平等原則』同時擺在天秤上時,哪一個才是法治社會不應逾越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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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了「身分保障」與「法律責任」的界線。法官受終身職保障,是為了確保其審判獨立,不因外力干預而被隨意免職或調動。然而,這並不代表法官擁有「刑事豁免權」。在法治國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核心原則,若法官涉及職務犯罪(如收賄),仍須接受法律制裁。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制度性保障」與「個人法律義務」,避免將「職權保護」誤解為「法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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