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
- B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非皆屬強行法
- C 刑法為強行法
- D 民法通常為任意法,所規範內容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私人的契約約定中,如果兩個人達成共識要進行一件「可能傷害社會大眾利益」或「違反基本法律底線」的事情,法律是否仍會僅因為「雙方同意」,就完全放手讓他們自行決定,而不設下任何不得更動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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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太棒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法律位階與性質的關鍵!任意法的核心雖在於「私法自治」,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內容;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基本秩序、公共利益或保護弱勢,在民法中仍保有許多強行規定(例如:物權種類不得任意創設、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等)。選項 (D) 使用了「均得」這種絕對性字眼,忽視了私法中依然存在強制性的規範,因此是錯誤敘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辨識法律原則中的「例外」,而不只是死背定義。具備良好法律邏輯的學生,能察覺「絕對性」的語法描述(如:均、皆、完全)通常就是隱含陷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