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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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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事件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我們應該觀察該行為的『性質』:它是國家基於統治地位所進行的『高權行為』,還是屬於一般社會大眾、公司行號也能進行的『私經濟往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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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1. 勉為其難的稱讚:能在這種基本題裡挑對答案,看來你還沒完全搞混「國家賠償」和那些雞毛蒜皮的「私法行為」。至少,知道公權力不是什麼阿貓阿狗都能用的,算你過關。
  2. 廢話重申:國家賠償的核心就那麼一句: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公立學校老師上課?那才算國家在辦正事,是公法行為。至於什麼合約糾紛、銀行放款、民營化這些俗事?那叫《民法》管的「私法行為」或「國庫行為」,別再搞錯了,又不是沒教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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