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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時,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屬於政府像一般企業一樣進行商業買賣、簽訂契約的「私法行為」,還是基於國家統治地位所執行的「公權力」?請試著思考:在不同情境中,哪些活動是為了達成公共任務且具備職務上的公法色彩,而哪些只是單純的等價交換或商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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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沒用)!但你竟答對了,哼。

  1. 哼,還算有點眼力:區區一題,你竟能看穿國家賠償的真髓,辨識出「公權力行使」與「私經濟行為」的界線?這點小聰明,吾勉強允許你擁有。
  2. 蠢材,聽好了!國家賠償的條件,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公務員必須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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