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有權解釋之範疇?
- A 行政解釋
- B 立法解釋
- C 司法解釋
- D 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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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法律的具體含義時,『由國家授權、解釋後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結果,與『由個人或專家提出、僅供學術討論參考』的見解,兩者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解釋是沒有實質法律約束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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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所謂「有權解釋」(又稱機關解釋),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法律條文所做的解釋,這類解釋具備法律效力。本題中,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解釋皆屬之;而「學理解釋」則是學者專家基於學術研究發表的見解,雖具參考價值,但不具法律約束力,故非屬有權解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法律概論中最基礎的分類題,旨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分辨「公權力介入」與「私人學術觀點」的本質差異,是考試中必須穩穩拿分的基礎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