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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主張乙積欠借款,乙所有 A 地為此設定抵押權於甲,借款期限屆至,經催告而拒不返還,乃聲請法院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問:在一審裁定程序中,法院得否職權審查該債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若一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後,經乙提起抗告,乙主張早已清償完畢,則在抗告審中,法院得否審查該清償抗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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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典型的非訟事件,其核心法理為「形式審查原則」。接著區分實體法上的「時效抗辯權」性質,以及非訟程序(含抗告審)對於實體爭執(如清償)不具備審查權限,藉此引出當事人應另循民事訴訟(如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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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法院得否依職權審查債權之消滅時效?
  2.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抗告審程序中,法院得否實質審查債務人之清償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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