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時,我們應該觀察該行為的性質是屬於「高權統治、具有上下不對等性」的行為,還是與一般百姓平起平坐、進行「經濟交換」的行為?你可以試著分析,哪些行為是國家站在統治者地位才會執行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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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
- 基本常識驗證: 國家賠償的成立,前提是那個「公務員」必須在行使公權力。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那真的要重讀了。選項 (A) 的公立學校老師教學,那可不就是替國家辦事、執行公法任務嗎?當然是公權力!要是老師教學出了什麼問題,國家當然要賠。至於那些採購、銀行放款、民營化,拜託,那些都嘛是私法關係或國庫行為,用的是民法,跟國家賠償法八竿子打不著。這區分,有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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