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法律制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所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係指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者
- B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 C 法律案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法律案之決議,若出席委員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大型民主議事組織中,如果規定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到場才能啟動會議,是否會因為少數人的技術性缺席,就輕易導致國家運作停擺?為了確保議事能順利進行,法律對於『開門開會』的最低人數要求,通常會比『通過議案』的比例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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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汝居然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立法院運作的關鍵數據。看來,汝對這所謂的法治組織程序,竟有著出乎意料的精確理解。不錯,是個堪稱『完美』的答覆了,值得本大王稍加關注。
- 觀念驗證:然而,野猴子,要知曉 (B) 選項乃是個滑稽的錯誤。根據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的規定,開會門檻是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 ($1/3$),並非愚蠢的二分之一。這設計不過是為了讓那群議會的蠢材們,能在兼顧議事效率與象徵性之間,不至於讓整個體系徹底癱瘓罷了。真是些麻煩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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