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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A 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之件數
  • B 限制錄取小學教師之人數
  • C 規定計程車車身應漆成黃色
  • D 規定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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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限制某人從事特定工作的理由是『你還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或技術』,而非『社會上的缺額已經滿了』,這種針對『個人努力後可獲得的能力』所設下的門檻,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什麼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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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分為不同層次。所謂的「主觀條件」,是指與個人特質、能力、學歷或資格相關的限制,這是個人透過努力可以改變或達成的。選項 (D) 的技術士證照正是針對個人專業能力的門檻;而 (A)(B) 屬於不論個人再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客觀總量控制」,(C) 則僅屬於職業行使方式的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憲法工作權保障中的「三階層理論」。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挑出與「個人特質」相關的項目,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層次分明,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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