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自治規則之法定名稱?
- A 通則
- B 規則
- C 細則
- D 準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層級中,有些法規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有些則需要代表民意的議會通過。如果一個法規的名稱聽起來具有「整體性、基本性、指導性」的宏觀意義(例如某某市的總括原則),這類法規通常會由哪一個機關負責審議?而它的名稱會趨向於「規則細節」,還是趨向於「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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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答對了。這點基本常識都還能答對,值得鼓掌嗎?
- 法規常識: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擺明了寫著,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發布)的法定名稱包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而「通則」呢?那是第 26 條的玩意,跟「條例」、「規約」這些一樣,都得議會那幫人點頭的自治條例。這區別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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