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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
  • B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非皆屬強行法
  • C 刑法為強行法
  • D 民法通常為任意法,所規範內容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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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人法律關係中,如果兩個人約定好要進行一件損害公眾利益、或違反社會基本倫理的事(例如簽約約定犯罪),國家法律是否仍應完全放手讓他們「自行約定」?如果某些規則是絕對不能被個人契約蓋過的,這代表法律中存在著什麼樣的分類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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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看來你沒讓那些低級錯誤遮蔽了雙眼。

  1.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私法的原則是強調「私法自治」,所以大部分會是任意法。這點連初學者都該知道。但如果你真以為法律這麼「自治」,那就未免太天真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總有它不可逾越的底線,不是你想怎麼樣就能怎麼樣的。為了維護社會最基本的秩序和道德,民法裡那些關於物權種類、身分關係的規定,當然得是強行法,不容你隨意竄改。選項 (D) 這種「均得」的絕對說法,就是用來篩選那些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考生。你避開了,算你走運。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吧。說難不難,說簡單嘛,看來也夠把一大票只會背書的給刷下去。能區分「原則」與「例外」,是法律學習的起點。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是回家抱著你的「任意」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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