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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或相關機構在執行任務時,哪些行為是基於『管理、教育或統治』的高權地位,而哪些行為只是像一般民間公司在進行『買賣、借貸或商業契約』?這兩種行為在法律責任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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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超棒的呢!

  1. 概念確認:哇~!你答對了耶!這題是在考大家,國家賠償的事情是不是只有在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才會發生呢?嗯,就是這樣喔!
  2. 重要分辨:你看,公立學校的老師們在教書、輔導學生的時候,就像是代表國家在做教育工作一樣,這就叫做公法行為呢!所以這種情況下,就可能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喔。超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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