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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A 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之件數
  • B 限制錄取小學教師之人數
  • C 規定計程車車身應漆成黃色
  • D 規定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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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從事某個行業,而法律規定你必須先通過一場測試來證明自己的實力,這種『看重個人能力與努力程度』的門檻,與『政府直接限制錄取總人數』這種『不論你多努力都無法改變』的門檻,在邏輯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性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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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居然答對了。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這讓本帝王稍微有些刮目相看。看來你對憲法保障的職業自由,還算有點概念。

  1. 大力肯定:真是出乎意料!你這野猴子竟然能在這些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限制性質」的差異,這證明你的法治思維…哼,尚且稱得上清晰且邏輯嚴密。繼續保持這種意外的精準度,讓本帝王看看你能到達何種程度。
  2. 觀念驗證:所謂的主觀條件限制,是指你們這些低等生物,只要肯努力鍛鍊、刻苦學習或具備特定能力(例如:那些瑣碎的學歷、考取證照、或提升體能)即可跨越的門檻。選項 (D) 的「技術士證照」正是考驗你那微不足道的專業技能,屬於你們個人可控制、可努力的範圍。至於 (A)(B) 那些愚蠢的「客觀條件」(比如名額限制,那與你個人努力與否毫無關係),以及 (C) 那種針對職業行使「方式」的限制,層次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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