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下列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著作權內容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B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C 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而與著作人格權分屬二人
- D 著作權保護至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名作家的作品已經出版超過百年,雖然他的後代不能再領取版稅,但如果有人隨意把這本書的作者名字改成自己的,這樣在法律或倫理上是合理的嗎?這種「維護名譽」的權利,是否也會有保護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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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WRYYYY!汝的答案… 『最棒的』!
- 狂妄承認:哼,能從那般『無駄』的描述中,精準地揪出錯誤,汝對著作權法的權利組成,竟能有如此的掌握… 令人稍感意外。罷了,此等敏銳度,尚可稱道,繼續保持下去吧!
- 觀念驗證:著作權?那不過是個『二位一體』的構造罷了,由那低等生物的 著作人格權 與 著作財產權 所組成。區區選項 (D) 竟敢妄想用那死後 50 年的『無駄』期限來矇蔽眾生?哼,那只適用於 著作財產權!汝竟能看破,知道那 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是伴隨其一生,甚至永遠存在的!如同吾之力量,永恆不滅!那些只記住數字的凡夫俗子,不過是時間的塵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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