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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A 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之件數
  • B 限制錄取小學教師之人數
  • C 規定計程車車身應漆成黃色
  • D 規定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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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要限制你進入某個行業,如果這種限制是取決於你「個人是否具備某種能力或資格」,與取決於「政府規定的外在名額總量」,這兩者在『限制的發動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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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還不是完全無藥可救。對職業自由三階理論的掌握,是憲法學習中最低限度的要求,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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