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A 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之件數
- B 限制錄取小學教師之人數
- C 規定計程車車身應漆成黃色
- D 規定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法律要限制你進入某個行業,如果這種限制是取決於你「個人是否具備某種能力或資格」,與取決於「政府規定的外在名額總量」,這兩者在『限制的發動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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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
真是難得,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還不是完全無藥可救。對職業自由三階理論的掌握,是憲法學習中最低限度的要求,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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